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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新法规“保安员七不准”规范
文章来源:本站收集  上传时间:2020-8-5  浏览量:1123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七种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草案还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草案同时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根据草案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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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整治“山寨”保安单位自聘保安须备案

  12月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山寨”保安在我市的保安员队伍里屡见不鲜。为彻底改变这一现状、进一步加强全省保安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保安公司服务业健康发展,省公安厅从即日起到明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专项整治行动。今后,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须备案管理,各种形式的非法保安组织也将被依法取缔。整治行动要求,单位自行招用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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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省、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派出所(警署)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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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的通知(88公发14号,此件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日期:19880702实施日期:19880702颁布单位: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向国务院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近几年,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贯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发展较快,营业性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对外文化、体育交往日益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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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一个合格的,高素质的保安员,一定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具体要掌握的保安员法律常识有哪些呢?以下详细资料可参考。1.法的基本知识了解:法的诞生;法的本质及特征;法律的实施;我国的法律体系。2.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3.刑法了解:刑法的特点;犯罪与犯罪特征;犯罪的构成要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含义及类型;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条件;紧急避险的含义及条件;刑罚的含义及种类;常见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认定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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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04年9月27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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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保安》宣传工作的通知

2010年,是中国保安服务业26周年华诞。经过26年的风雨历程,保安服务业的发展精彩纷呈、欣欣向荣。目前,全国有保安服务企业3000余家,保安从业人员350余万人,保安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保安服务水平与技术含量显著提高,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势头日益强劲。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将给保安服务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保安宣传工作,将对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中国保安》是中国保安协会的会刊,由公安部主管,是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业惟一公开发行的刊物,是保安服务行业重要的宣传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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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整治“山寨”保安单位自聘保安须备案

12月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山寨”保安在我市的保安员队伍里屡见不鲜。为彻底改变这一现状、进一步加强全省保安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保安公司服务业健康发展,省公安厅从即日起到明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专项整治行动。今后,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须备案管理,各种形式的非法保安组织也将被依法取缔。整治行动要求,单位自行招用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的保安员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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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年二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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