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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本站收集  上传时间:2020-8-5  浏览量:10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4、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6、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8、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4、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2、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3、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2、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3、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4、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5、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6、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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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04年9月27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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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

加强整治“山寨”保安单位自聘保安须备案

12月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山寨”保安在我市的保安员队伍里屡见不鲜。为彻底改变这一现状、进一步加强全省保安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保安公司服务业健康发展,省公安厅从即日起到明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专项整治行动。今后,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须备案管理,各种形式的非法保安组织也将被依法取缔。整治行动要求,单位自行招用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的保安员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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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年二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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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保安》宣传工作的通知

2010年,是中国保安服务业26周年华诞。经过26年的风雨历程,保安服务业的发展精彩纷呈、欣欣向荣。目前,全国有保安服务企业3000余家,保安从业人员350余万人,保安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保安服务水平与技术含量显著提高,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势头日益强劲。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将给保安服务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保安宣传工作,将对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中国保安》是中国保安协会的会刊,由公安部主管,是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业惟一公开发行的刊物,是保安服务行业重要的宣传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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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

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新法规“保安员七不准”规范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七种行为: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七种行为: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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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的通知(88公发14号,此件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日期:19880702实施日期:19880702颁布单位: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向国务院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近几年,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贯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发展较快,营业性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对外文化、体育交往日益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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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1、体育比赛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展览、展销等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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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

近几年,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贯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发展较快,营业性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对外文化、体育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各方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安全服务和安全技术咨询的日趋增多。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一九八五年一月,经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中办发[1985]13号文件)中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在大中城市创办保安服务公司,承但大型营业性展览、展销和文体活动,以及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的保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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